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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責太輕 古蹟難保命

民意論壇:聯合報。世界日報。
罰責太輕 古蹟難保命

【聯合報╱黃志文/律師(台北市)】

2014.09.02 01:59 am

八月初遭建商以突襲方式拆毀的萬華寶斗里古蹟「青雲閣」,於北市府文化局日前正式列為具有文化保存價值的歷史建築,同時要求建商復原。然而,縱使該建商願意道歉並加以復原,且遭台北市政府開罰,仍凸顯目前古蹟保存法制的缺陷,以及潛在利益和行為罰責間的失衡。

「青雲閣」除了實體建物,也具有無形的文化價值,縱然建商願意重建,遭破壞的歷史痕跡與風采,恐無法完整復原。而類似古蹟建物所在多有,但在現有古蹟維護法制下,罰責可說形同具文,這也給予不肖建商公然藐視如「文資法」或「建築法」等法律規範的動機。舉例而言,目前「文資法」毀損古蹟的罰責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,相對土地開發所能獲取的高額利益而言,實在太輕。

若不正視此法制缺陷,難保不會有第二座「青雲閣」憾事發生。建議主管機關未來遇到類似事件,應另考慮依「行政罰法」規定,審酌行為人因不法行為所得利益及應受責難的程度,於其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罰責,以嚇阻不法之徒鋌而走險。也呼籲立院研商修正「文資法」刑責,金額可參考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」有關破壞自然生態的處罰,將罰金調高至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,使違法之代價與不當利益相當。

文化資產保護工作並非一人一地之事,亟需要重新檢討相關罰責基礎,並強化相關補助及輔導機制、提高人民維護文化資產的意願,才可健全我國古蹟保存法制。